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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强推账户实名制

发布时间:2020-01-14 22:42:22 阅读: 来源:推拉窗厂家

占据第三方支付领域大半江山的互联网支付,有望于近期迎来行业监管细则。

12月28日,记者获悉,央行日前已向多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下发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2010年,央行先后下发两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并陆续就商业预付卡、客户备付金等出台监管细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也有望于近期发布,今年因此被第三方支付业称之为“监管年”。而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则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一系列细分监管政策中“最关键的一块拼图”。

近几年,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扩张迅猛,现已处于第三方支付的主流地位。据记者统计,在已获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40家企业中,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企业为30家,占大半江山。易观国际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占整个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份额高达96%。

作为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主导,关于互联网支付的监管细则却迟迟未能正式出台。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监管层之所以态度谨慎,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支付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市场规模日益走高的同时,支付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做实”网络支付账户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保障资金安全,乃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中之重。

由于交易便捷、成本低廉且存在监管缺失,第三方网络支付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洗钱、套现等灰色行为的多发地带。此外,网络钓鱼、黑客攻击、植入木马程序等事件频频发生。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的开立应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客户开立个人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详细身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单位支付账户,还需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

同时,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但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只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此外,在银行与支付机构自愿合作的情况下,银行应根据合作协议及客户授权对关联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关联性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告知支付机构。

上述规定意味着,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将被强制推行。

可涉足消费信贷还款

对于支付账户资金的流向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等个人消费信贷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交易外,客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应通过划转关联银行账户的方式实现资金转出支付机构。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上述规定中的“信用卡等个人消费信贷还款”一项是经数家支付机构争取后,本次征求意见稿新添加的内容,包含房贷、车贷、助学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

上述规定被认为能够显著提升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认为,相对于此前的版本,央行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强调业务合规,可操作性有所提升,更贴近于互联网支付行业发展的现状。(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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