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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呼吁依法治保创新

发布时间:2020-06-29 17:24:03 阅读: 来源:推拉窗厂家

互联网产业呼吁“依法治保创新”

2012年3月24日,“互联网行业创新机制保护的竞争法治环境”研讨会在京召开。

此次会议是互联网竞争法治方面一次高峰论坛,来自互联网行业的主管机关、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九所大学和科研机构,汇聚一堂,就中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与法治完善等话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研讨会一致呼吁,法治环境的完善是对互联网行业创新机制的保护与促进,依法治保创新。

此次会议以跨学科进行研讨,对互联网行业的现状与发展进行了多个维度的研讨。其中,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社科院,以及知识产权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学者,以及来自法院系统、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组成了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团;此外,包括360、中国移动、英特尔等国内外多家互联网基础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作为一线企业代表,在会议中介绍了互联网的行业现状与前沿发展趋势。

据悉,本次会议围绕四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分别是:一、互联网行业的创新模式与法治评价;二、互联网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三、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机制保护需“三位一体”

互联网正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全方位地改变着工业革命以来所形成的经济形态、生活方式和社会特征。然而,当今的中国互联网产业,巨头垄断资源、产品相互雷同、发展模式封闭,正越来越严重地危害着互联网产业的生态体系健康发展。

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及无线安全服务提供商,360总裁齐向东在论坛中表示,互联网发展里同样需要产业链、需要服务商之间的制衡、需要良性竞争,通过良性竞争推动互联网的创新,从而保证互联网不断的给用户提供更新更好的服务。

网民在互联网上有两方面的需求。

第一,网民通过终端设备上网并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贡献互联网价值的同时,也应该享有安全上网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安全已经成为每个人上网所必需的服务。360认为,安全应该是互联网的基础服务。360通过免费提供安全服务,获取了超过4亿的巨大的用户群。

其次,网民在互联网上享受服务时,不能被单一的垄断者所绑架。用户在接受任何服务时,都应该有更多的互联网公司提供服务。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用户才能得到最佳的价值,最佳的用户体验也能够提升网民在互联网中的积极性,互联网产业发展也会更加良性。

另外,齐向东认为,为了真正使用户在互联网中的权利得到保障、互联网产业能够快速健康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还需要在三方面有所改变,即:产业环境从垄断转向开放,技术产品从抄袭模仿转向激励创新,商业模式从封闭转向合作共赢。

维系互联网的健康生态环境,“三者必须是相互促进、相互维系,才能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共同保障用户在互联网中的合法权益”;一个垄断的互联网一定是抄袭和强制的互联网,它将最终导致封闭的环境,给用户提供封闭的服务,用户必将逐步丧失发言权;只有开放才能促进创新,只有技术的创新发展,互联网才能迎来合作共赢的局面。

互联网产业存在“隐性对价”

中国互联网行业能够发展成为世界上用户规模最大的互联网体系,其“免费”服务模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张佳春律师认为,“免费”模式造就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繁荣发展的今天,但是,在互联网这个领域内,有必要切身从用户利益出发来考察互联网竞争状况下的权益保护问题。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用户与互联网公司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第二是互联网用户的权利保护问题。

用户与互联网公司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在“免费”模式下的利益链条中,互联网服务商和用户之间是免费的,张律师认为,目前首要的重点应当先明确免费是否是无对价。

其次,客户和互联网公司在免费的经济模式下,其法律关系不明确。用户是以隐性的方式向互联网供应商提供对价,免费只是免除了客户的资金支付义务,但并没有免除客户对互联网公司的对价付出。互联网用户的上网行为、主动注册的信息、付出的设备硬体的空间、存储,这些在免费名义下并没有被确认为是对价,包括互联网公司在提供服务中所获取的客户遗留下来或主动搜索的信息也没有被一同视为是双向的有对价的。

第三,“隐形对价” 不等于 “隐私”,互联网公司的目标是“集合”的信息,并非追求“隐私”。互联网公司把用户所有的行为以统计为数字的方法,使之成为可以出售的一种集合信息。张律师认为,互联网企业用“免费”服务从用户手中换来了“免费”的“原材料”,与用户是有“利益”交换的,“免费”服务不等“无对价”的单向供给。

互联网用户急需“法治保护”

张佳春律师表示,应当通过行政规章、司法判例、理论共识确定互联网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互联网企业的基本服务规范。

国家法治办工交司相关领导指出,网民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非常有限,其选择权和监督权都是由于技术原因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因此,互联网产业的特殊性要求在法律规制方面有专门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提出,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应分为两个环境,一个是管制环境,另一个竞争环境。从管制角度来讲,最主要是三个方面的管制:行业进入管制、服务资费管制、服务质量管制。

可见,只有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才能明确互联网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解决互联网企业与用户之间现已积累的冲突,适应更广阔的未来。

文/王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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