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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种谈判药品纳入省直医保-【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1 07:15:55 阅读: 来源:推拉窗厂家

本报讯(记者何玉梅)为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久前,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决定将曲妥珠单抗注射液等32种药品,纳入省直医疗保险门诊大额疾病用药范围管理,其中碳酸镧、司维拉姆、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的使用参照门诊大额疾病用药管理,并同步印发《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谈判药品使用管理规程》。《规程》要求,参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的医保待遇准入实行申请、鉴定、审核、备案制度。参保患者申请时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理诊断、影像报告)或门诊病历(须有谈判药品治疗方案和治疗记录,并盖章)、诊断建议(证明)书、专门机构特殊化验指标结果报告单(其中使用抗肿瘤靶向药物的患者,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应提交具备基因检测技术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果)、社保卡、一寸红底照片1张。参保患者到定点医院医保科领取《谈判药品使用申请表》并填写相关内容。医院医保科指定本院责任医师,对患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及《谈判药品使用申请表》进行审核、评估,并在《谈判药品使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结果并签字确认。医院医保科进行复核确认,省医保中心备案。参保患者应在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作为本人使用谈判药品的定点医院,医院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可变更。因病情变化或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应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参保患者凭社保卡、《谈判药品使用诊疗手册》到定点医院请责任医师诊治,责任医师核对参保患者身份、真实记录病情、开具处方,并在《谈判药品使用诊疗手册》上记录开药时间和剂量。谈判药品一次开药量应控制在30日用量内。原则上同一治疗期内一个适应症不得同时使用2种及以上谈判药品,确需同时使用两种或多种药品的,须由责任医师出具证明,经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予以支付。参保患者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社保卡、《谈判药品诊疗手册》到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购药。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期间需要使用谈判药品的,应按流程办理谈判药品医保待遇准入手续后,持社保卡在省直供药医药机构购取,若需使用特殊条件保管的谈判药品(如冷链产品),经省医保中心同意后,可在就医地特(指)定药店或治疗医院购买。治疗结束后,按规定时间持发票、处方(药店购药的需盖医院外购章)、《谈判药品使用诊疗手册》基本信息页复印件等资料在省医保中心报销。长居外地的参保患者,需经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鉴定、评估,符合准入条件的由省医保中心审核备案,发给《谈判药品使用诊疗手册》,参保患者可在居住地购买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异地安置相关报销手续在省医保中心报销。参保人员使用除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碳酸镧和司维拉姆外的其他29种药品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只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超过的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其中昕维、诺利宁、格尼可、依尼舒的基金(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80%,赫赛汀等其余25种药品支付比例为70%。32种谈判药品中,赫赛汀、芙仕得、格列卫、昕维、诺利宁、格尼可、施达赛、依尼舒、达希纳、索坦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疾病医保待遇的通知》文件规定时间执行,其余药品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参保患者在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之日前发生的费用;参保患者在非定点医院就诊,非责任医师处方所发生的费用;超出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高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谈判药品费用;超过规定用量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谈判药品费用;非谈判药品名单中具体品种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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