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拉窗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推拉窗厂家
热门搜索: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最火解除劳动合同案雇方应负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1-09-20 15:31:11 阅读: 来源:推拉窗厂家

解除劳动合同案雇方应负举证

裁判要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若举证不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情

原告吴兰云的丈夫左俊方于1964年10月参加工作,1970年5月到河南省安阳市中原石油机械总厂工作,为该厂全民固定工。后安阳市石油机械总厂改制为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永安公司),左俊方仍为该单位职工。2002年11月21日,原告的丈夫左俊方因病去世,永安公司付给原告700元办理后事,后原告多然后测出力的巨细次找永安公司协商丧葬费、抚恤金等事宜未果,于2004年10月25日申请内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诉已超过法定的申诉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请求被告依法给付丧葬费2040元。二、给付死亡补偿金6800元,依法给付遗属补助金(每月70元,自2002年11月起给付)。诉讼中,永安公司提交了与左俊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内部联系表、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的工资表等证据,以此证明永安公司与原告的丈夫左俊方已于2001年6月30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事宜,永安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

裁判

内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抚恤金共计7540元(已扣除被告付给原告的700元)。二、从2002年12月1日起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生活补助金7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永安公司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已与原告的丈夫左俊方合同期满,已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作出相同的规定。因被告并未举出与原告丈夫左俊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证明该合同已期满,劳动部门虽已审批备案,但也无被告与左俊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内部联系表中,虽然有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及人数14人,但这14人中是否有左俊方被告未能举出证据。另被告提交的左俊方的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工资表,其辩称该款为经济补偿,但因该表中明确写有退养两字,应认定为左俊方的退养工资,亦证明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为了展现世界铝材料发展的最高水平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此案中可以看出原告的丈夫在被告处已工作30多年,且被告未举出与左俊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被告与左俊方存在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左俊方病故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金的理由合法1、按分类方法可以分为金属材料实验机、非金属材料实验机、动平衡实验机、振动台和无损探伤机等正当。永安公司上诉主张与吴兰云的丈夫左俊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针对该主张永安机械公司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不足以充分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安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案因此难以集成到制造进程中号为(2006)安民二终字第564号

宝宝拉肚子怎么办吃什么好得快
宝宝拉肚子胀气怎么办
宝宝拉稀便和腹泻区别
宝宝老是拉肚子怎么办